社会管理,是以维系社会秩序为核心,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促进社会认同、秉持社会公正、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治安、应对社会风险,为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础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活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各类社会矛盾碰头叠加,社会管理压力增大,尤其是基层社会管理局面更为复杂,任务更为艰巨,可以说社会管理的难点在基层,重点也在基层,而基层人民法院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主体,直接面对群众,因此基层法院应坚持从实际出发,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自觉搭建社会管理服务新平台,落实社会管理服务新举措,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好,不把小的矛盾变成大的纠纷,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最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所以,笔者以为新时期基层法院必须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同时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准确把握其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定位,找准司法创新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至关重要。 一、基层法院在社会管理体系中的定位 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近80%以上在基层,全国约80%以上的法官在基层。基层法院位于乡土社会,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农村老百姓。他们生活于社会基层,往往法律知识不足,诉讼技巧欠缺,甚至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生活贫困拮据等实际困难。纠纷诉到法院后,他们往往缺乏举证意识和诉讼能力,只关心结果,不注重程序,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对法院工作不理解、不支持甚至不配合,导致基层法院在工作中往往面临道理难以讲明、工作难以作通、案子难以判定、纠纷难以了结、执行难以兑现、信访难以终结等实际问题。基层法院要破解上述难题,必须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牢牢抓住司法人民性的本质属性,准确认识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兄弟这个最大的实际,使司法活动贴近社会、贴近群众,变消极被动办案为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能动司法,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切实帮助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赢得人民群众的最终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把适用法律条文与实现司法目的结合起来,既要查清事实、明辨是非,又要促进当事人互相理解、和谐共赢,唯有如此,基层法院面临的工作难题才能得以破解,社会矛盾才能得以化解。 二、基层法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 (一)创新审判运作机制,实现涉诉矛盾纠纷从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从因时治标向着力治本的转变。 传统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以婚姻家庭、遗产继承、邻里纠纷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为主,具有单一性、内部性和不易扩散性等特点。新形势下,随着基层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轻重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而且一定程度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占多数,居主导地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也越容易激化,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因此,人民法院应根据新时期矛盾纠纷的特点,将审判工作的重心前移,建立以立案为主导、以管理为重点、以服务为核心的审判运作机制。 1、开展诉前调解,把调解关口前移至立案阶段。法院立案法官在接到当事人的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先仔细审查案件、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是否有诉前调解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对那些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民商事案件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暂缓立案,转入诉前调解组启动诉前调解程序。由诉前调解组法官开具委托函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或争议标的所在地的民调组织进行调解,或直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法院立案庭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且有当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则办理立案手续,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后即告结案。如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及时立案、移送审判庭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其次,在调解过程中注重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诉前调解同样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只有在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条件下才进行调解。诉前调解组法官或人民调解员在进行诉前调解前明确告知当事人的相关权利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诉前调解一般采用不开庭且不公开进行的方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并限定调解的期限,以防止久调不结等等,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2、强化调解、规范调诉对接。在审判工作中,扩大诉调对接的新领域,构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网络,将调解贯穿于送达、庭前准备、开庭、宣判等诉讼环节,组织“送达调”、“答辩调”、“听证调”、“庭中调”、“庭外调”, 加大调解力度, 尽可能的抓住了一切有利于调解结案的机会和积极因素,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尽最大努力消化矛盾、化解纠纷,促使了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力求案结事了。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积极与与政府行政职能部门联系成立劳务纠纷、医患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纠纷合议庭诉调对接,加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对一些事实较为清楚、争议不大以及当事人力求快速解决的民事纠纷引导分流至人民调解组织化解, 3、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基层法院应密切关注区域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司法应对,要依法打击非法融资、非法传销、票证诈骗、合同诈骗等经济犯罪,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涉农犯罪,破坏环境生态建设的犯罪,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要依法审理好公用资金使用、公共资源配置、公共项目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贪污、挪用以及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职务犯罪。对合同、侵权、拆迁补偿、环境污染、劳资、旅游等对涉及重大项目建设中的有关案件可能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和区域经济发展大局的案件,组织开展“假日法庭”、“流动法庭”等巡回审判工作,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对涉及辖区重点企业的案件,要注意把握办案的时机和方式方法,避免因执法办案造成企业的不稳定或加剧企业困难。对经济发展引发的矛盾、问题,要善于从全局上考虑,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调解、协调、和解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的优势,多做说服教育、辨法析理工作,真正实现以和谐的方式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创新司法服务职能,力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 做好判后释疑工作。在基层,特别是农村一部分当事人的文化、法律知识不高,引起对裁判文书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有疑虑、不理解,而办案法官没有对当事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有些当事人就有可能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或者转变为越级上访、纠访缠访。法官判后答疑系指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存有疑问,作出裁判的法官、审判组织依一定程序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疑问给予必要释明,促使其服判息诉的制度。法官判后答疑是人民法院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一项有效措施,是解决缠诉缠访“司法顽症”之良策。 发挥司法建议功能。注重从案件的审判和执行中总结和发现可能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风险、法律问题和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例如针对行政案件往往以个案形式凸显群体性矛盾的特点,就诉讼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规范行为及时发送司法建议;针对审判中的违法风险代理行为、扰乱诉讼秩序行为,向相关单位发放司法建议,整顿诉讼环境等 发挥宣传教育功能。基层法院在法制宣传教育中首先要明白“人民群众最迫切需要了解什么法律知识”。基层的特点就是“实用主义至上”,这是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制教育积极性的“法宝”。不合群众“胃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不仅起不到教育帮教的作用,反而很容易倒了他们的“胃口”。这跟医生治病是一个道理:对症下药,一份药十分功效;没有好准脉,十份药才起一分功效。基层法院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讲身边事、说身边人”,紧密联系群众身边的案例,多关注群众的利益需求,要让法制宣传教育成为沟通民意,收集和表达人民群众对法制疑惑及普遍诉求的一个重要管道,认真收集反馈情况,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这是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重要步骤。因此,对于基层法院而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达到三个目标:模式化、基地化、多样化。所谓“模式化”,指的是要探索建立符合法院工作特点和职能的宣传教育模式,包括建立相对固定的“专业的法律咨询法官团队”、“成熟的法律宣讲形式”、“科学的成效评估机制”等;所谓的“基地化”,指的是要充分挖掘法院自身潜力,进一步做好和扩大“法院开放日”活动成效,以严谨的法律专业素养教育人、以独具特色的法院文化熏陶人、以更开放的姿态吸引人,让法院、法庭成为法律精神培育和熏陶的主阵地;所谓的多元化,就是要不断创新法制宣传教育模式,更加注重借助更多相关部门、主流媒体实现联动,构建法制宣传教育大格局。 (三)建立健全司法监督监管机制,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 由于基层法院处于熟人、乡村社会之中,法官一般都是土生土长的当地人,为当事人找关系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只要稍有一些争议的官司诉到法院的,当事人找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而法官不能脱俗于现实社会,很少对说情者予以严厉拒绝。这对法院公正裁判非常不利,但在基层法院中无法避免。因此,完善司法公开机制,推进阳光司法,依法公开立案、庭审、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内容;健全社情民意沟通网络对话机制;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法院工作,积极争取支持,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定向联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制度,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以公信树权威,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法官司法行为,以严密有效的监督确保干警依法履职、公正司法。(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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