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从单位下班后欲骑摩托车回家,在单位车棚处发现同事路某的红色电动车钥匙未拔,心生贪恋,在单位监控镜头下将该车盗走。2015年4月,被告人李某从单位下班后经过信义玻璃公司车棚,发现一辆蓝色电动车钥匙未拔,想起去年行窃得逞的经历,李某贪恋又起,将该车火速盗走,却未想到他的这一举动被信义公司车棚的监控镜头记录在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曾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本案被告人李某在自身有正当工作的情况下,见小利起贪恋,以为秘密行窃无人知晓,不曾想作案过程被监控录像一一记录,最终难逃法网、自食恶果。法官呼吁: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依靠自身辛勤劳动获得财富,方能活得坦荡自在、无愧于心,莫因贪心贪恋害人害己,以致身陷囹圄后悔莫及。(芜湖经开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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