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44岁就当上了城投公司“一把手”,却因贪念失足,自毁前程。8月20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城投公司原董事长俸某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俸某因受贿493万,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据查明,被告人俸某生于广西恭城县,瑶族,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中共党员,曾任防城港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防城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防城港市重大项目建设办公室副主任。 2009年至2013年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负责组织修建市行政中心区“三横二纵”路网工程4号路2标、防城港市保税物流中心(B型)路网工程白鹭公园项目、兴港大道绿化工程、东湾大道工程NO.6标段等过程中,给予施工方照顾,收受工程施工方人员马某、刘某等人送给的钱款共计人民币493万元。
收受他人钱款后,被告人俸某借给其弟弟俸某皇370万元用于投资,并在南宁金领公馆贷款购买一套房。俸某皇帮俸某支付了100万用于提前还贷,此外,俸某皇还出资50万元用于家乡修桥铺路,往俸某股票账户注资200万元用于炒股。 案发后,被告人俸某主动到防城港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共退出赃款88.9万元。 该案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俸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其认为收受黄某的25万元港币已折合成20万元人民币用于黄某的工程项目,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其南宁房产首付款及还贷款是其妻子的合法财产,该处房产不应追缴,其弟弟俸某皇支付100万提前还贷款不能认定是其的受贿款;其收受刘某10万元和马某2万元是在离开城投公司后,不应认定为受贿。 经查,因案发前被告人俸某已将收取的25万元港币换算成20万元人民币交给本单位工程部,并以工程款的名义投入工程10万元,另10万元案发后也由他人上缴司法机关,故法院认定该笔款项不属于受贿数额。被告人俸某在南宁的房产为其与妻子卢某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所购置房产,房屋的出资构成分为三部分,首付款37万元由被告人俸某支付,按期还贷款的16万元为被告人俸某家庭合法财产支出,提前还贷的100万元为俸某皇代为支付,由于涉案房产的出资来源、性质、构成复杂,该院在判决时不予处理,如被告人未足额退出受贿非法所得,法院将在执行阶段查明被告人财产状况时予以追缴。被告人俸某离职后继续分别收受刘某、马某等人贿赂10万元和2万元,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俸某身为国有独资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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