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巧家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2月5日,被告人向某某在崇溪镇花山村一处耕地里挖坑焚烧苞谷杆和蒿枝杆时,因不慎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土地面积达1400多亩,纯林地面积达1300多亩严重后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处罚。鉴于向某某属聋哑人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年龄较大,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巧家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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