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近日,一男子因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并打伤民警被周至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5年1月的一天傍晚,周至县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辖区侯家村镇一老人被同村某男子打伤,民警立即赶往事发地调查情况,并按群众指引来到嫌疑人谭某某家进行调查询问,谭某某看见民警过来立刻把大门关上拒绝民警进入,在民警反复表明身份并说明意图之后,谭某某才把门打开,民警进门后让其把灯打开,被告人谭某某却径自走到后门处,突然拿起一把木耙子朝民警袭来,走在前面的民警来不及躲闪被击中头部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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