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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法院召开首个信访案件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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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 发表时间:〖 2015/6/30 浏览人数:〖 5070595

    6月26日上午9时,陇县人民法院召开首个信访案件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镇村代表、律师代表等7名同志为听证员。陇县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炳君主持听证,副院长赵晓文、刑庭庭长魏宏玲陈述答辩。


    案情简介:信访人(自诉人)张某某控告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1年12月9日陇县人民法院做出(2011)陇刑字初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由被告人李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除已付700元外,剩余人民币29300元于判决生效后当即履行完毕;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不服,上诉于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4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宝刑一终字第000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陇县人民法院判决”。
    二审裁定后张某某仍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于2012 年10月12日作出(2012)宝刑监字第00008号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张某某申诉申请再审。张某某开始信访、上访,上级法院、中、省、巡视组,县政法委、县信联办先后向陇县人民法院交办督办。
    听证经过:听证会以主持人告知信访人权利义务及听证秩序、陈述案情简况,信访人陈述其信访理由,陈述人进行答辩,询问参与听证会的各界代表的意见的程序进行。根据信访人的信访请求,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点:1、应适用2004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并提出了灞桥法院的案子是重伤害案件的判决;2、误工费、护理费判决过低未按照国家标准判;3、案子审理时间太长,张某某认为法官判的人情案。
    对以上问题陈述人一一进行了答复。首先,根据2003年新的刑诉法规定,犯罪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不赔偿精神损失。残疾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调解时对方同意的可以赔,但不属于判决范畴。现行法律规定非常清楚,法院判决没有问题。如果单纯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判决残疾赔偿金。其次,对于信访人提出的灞桥法院的案例有两点说明:一是张某某提出的灞桥法院的案例中该案为重伤害案件,张某某的自诉案件为轻伤害案件量刑标准不同;二是我国是成文法国家,除最高院出台的指导性案例外其他案例不得援引。第三,信访人认为误工费、护理费判决过低未按照国家标准判,但又不能提供其参照的国家标准的出处,而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在判决书中皆已载明不存在低于国家标准的问题。第四,针对信访人提出的人情案的问题案件承办人也做出了合理解释,首先该自诉案件中存在重新鉴定等法定延长审限的事由,审理时间长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是承办人故意拖延;其次案件承办人明确表示如果信访人张某某认为其办了人情案可以投诉,案件承办人愿意接受调查。
    听证决议:张某某信访理由不成立。该案适用法律适当,判决正确。
    此次听证会是陇县法院处理信访案件的新举措,这次陇县法院不仅邀请社会各界代表参加信访案件的公开听证,并且采取新闻媒体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通过公开听证,将案件事实、证据充分展示,并由社会各界对案件作出评判的方式,以达到法院公开、公平、公正处理涉诉信访案件的目标。(陇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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