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昭鹤 广东吴川法院
近日,吴川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黑心面包”伪劣产品案。 被告人叶某,福建人,自2013年3月伊始,通过冒用他人产品质量认证书及认证标志生产的“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草莓奶酪”三种面包进行生产销售,长达1年之久。 在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叶某租赁吴川市黄坡镇马台村陆兴富的房屋从事面包生产、销售活动,其在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冒用他人产品质量认证书及认证标志生产“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草莓奶酪”三种面包并且进行销售。其中,2013年3月份至2014年3月份,叶某销售面包的总金额约2万元。从2014年4月开始,叶某聘请叶××帮忙销售其生产的面包,并以销售金额的12%作为工资支付给叶××。叶××从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帮叶某销售面包金额共42532.7元。 经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鉴定,从叶某处扣押的“肉松鸡肉汉堡”、“美味搭档”、“草莓奶酪”三种面包经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归案后,被告人叶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面包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在50000元以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叶某本次犯罪较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决定对被告人叶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并限制被告人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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