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娟 遂平县人民法院
4月29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心情烦躁半夜凌晨拿铁锤及砖头杀人的案件,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2014年9月6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因在家里心情极其烦躁,顺手从自家窗台上拿了一个铁锤装到上衣兜里面,然后在村庄上转悠。当走到同村李某家院外的时候,看到李某家的门开着,于是窜入屋中,用铁锤及砖块击打李某头部,造成李某颅脑损伤死亡。经鉴定,李某有精神分裂症,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的家属主动为被害人办理了丧事,并承担了全部相关费用。 法院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依法减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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