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娟 遂平县人民法院
4月3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多次合伙盗窃汽车轮胎的案件。最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4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赵某驾驶其豫QHJ853号一汽佳宝面包车,携带千斤顶、套头板子等作案工具,伙同被告人刘某窜至西平县城吴庄新村旁的平顺路上,将停放在路东侧的豫Q18619海马牌S5轿车左侧两个轮胎盗走,经鉴定价值978元。 201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赵某又一次伙同被告人刘某窜至遂平县城开元路北段,将停在中博物流门前的豫QS5927号雪铁龙牌爱丽舍轿车右侧两个轮胎盗走。后窜至遂平县城卫生路,将停放在卫生路106号门前的豫QCR128号长安牌欧诺小型面包车的左前轮盗走,将停在卫生路北侧的豫QFX267号雪铁龙牌世嘉轿车右侧两个轮胎盗走,将停在卫生路卫校对面路南的豫QJ7007号雪铁龙牌爱丽舍轿车左右两个轮胎盗走。后两人又驾车窜至遂平县城金山路北段,将停放在路东侧的豫QHN108号尼桑牌骊威轿车的四个轮胎,和一辆福特牌福克斯轿车四个轮胎一起盗走。经鉴定,被盗走的15个轮胎总价值8044元。 2014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赵某再次伙同被告人刘某窜至平舆县城工业大道北侧御景新城小区内的一个南北过道,先后盗走停放过道西侧的豫QL5286号奔腾B70轿车左侧两个前轮、豫QN3369号尼桑牌天籁轿车左侧两个轮胎。经鉴定,被盗八个车轮总价值586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赵某、刘某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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