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凰汇 潘云燕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一”节假日,当人们纷纷出去旅游或走亲访友之时,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潘云燕却放弃了休息时间,到单位接待当事人,加班调解。 原来,就在“五一”放假的前一天晚上,潘云燕也像大多数人那样忙着收拾行李,准备第二天的出行,突然接到了当事人王某打来的电话:“潘法官不好意思,我因为买不到票,现在才到防城港,明天还能调解吗?” 听到当事人带着急促又有些惭愧的语气,潘云燕没有因为今天上班被这位当事人“放了鸽子”而生气,“我这边没问题,我先联系下对方当事人看看他们有没有空。”潘云燕考虑到王某从国外回来一趟也不容易,也非常体谅他。 在确定了对方当事人也有空后,潘云燕组织双方第二天上午到法院调解。 据了解,2013年11月13日,王某和侄子王某福一同参加了看房团到防城港看房,他们在某房产公司分别买了三套房子,当即就交了定金15万元和9万元,并签订了预售合同。2013年12月9日,两人又分别支付了房子的首付款100万元和57万元。回去后,王某发现他们所买的房子不是一般商品房而是职工合资建房,他认为房产公司是变相、违规销售,考虑到自己常年在国外,并没时间打理这几套房子,王某就要求退房。期间王某打了12315并到房产管理局进行投诉,都没能退房成功,他就到法院起诉了房地产公司。 在起诉之前,房产公司是没有预售许可证的,但在起诉后,该公司已经取得了许可证。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故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对两人要求退还定金和首付的诉请不予支持。 今年2月6日,两人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共组织了三次调解,均因双方对退款数额及退款方式分歧大没能调成。 5月1日,双方进行第四次调解,公司方认为,他们的房子符合交房条件,双方签订合同没有违法强制性规定,应当继续履行,不同意退房,如果王某没时间打理房子,公司方提出可以帮忙卖,但是王某及王某福仍坚持要退房,不肯做丝毫妥协,调解进行了一个上午也没有进展。 “调解不行的话,法官你就根据法律来判吧,我们都会服。”王某主动提出。 法官向王某说明了二审判决的预期结果,请他要不要再考虑下,王某表示不必了,他说:“很感谢法官能抽空审理我的案子,经过了这么多次的调解,我也知道法官是尽心尽力、公平公正的,无论判决结果怎样我都会理解。” 2015年5月4日,法官综合各方证据,依照法律法规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虽然案子最终没有调解成功,但是法官司法为民的举动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一句“我们都会服”更是对法官工作态度与业务能力的认可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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