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董杉杉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为了谋取高额收入,朱某在自己开设的洗浴中心内,采用容留的手段准许多人进行卖淫活动。结果触犯刑法。3月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 2012年8至11月份,被告人朱某在其开设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大道的“中亨温泉洗浴宾馆”内,容留由杨某某、王某(二人已判刑)等人组织的妇女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等人卖淫。 2012年11月6日22时许,开封市公安局指定开封县公安局集中行动对该宾馆进行治安检查时,当场查获卖淫妇女、嫖客及协助组织卖淫的杨某某、王某等人。2014年4月29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朱某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开封市鼓楼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朱某调查评估意见认为,被告人朱某适合社区矫正,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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