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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案件终和解 案结事了皆欢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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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杰健 发表时间:〖 2015/2/13 浏览人数:〖 5070135

作者:吴杰健     芜湖经开区法院

    2014年9月,芜湖经开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安徽某某公路沥青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沥青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某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沥青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沥青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深圳沥青公司于2004年6月各出资500万元组建设立安徽某某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双方各占50%股份。安徽某某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成立时没有生产经营场所,租用原告安徽沥青公司的生产基地和部分设备进行生产经营,双方签订二份承租协议,协议期限为十年,每年租金为23.3万元。安徽某某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已使用生产基地和设备8年8个月,租金计201.9333万元,以及原告安徽沥青公司代为垫付的土地使用税40.1972万元,两项共计242.1306万元至今仍未清偿。现,安徽某某沥青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因未按照规定按时进行企业年检,已被工商行政部分吊销企业营业执照。原告安徽沥青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深圳沥青公司按照50%股份承担清偿责任,计121.0652万元。
    本案经过庭审查明,原告安徽沥青公司出具的二份承租协议均系2013年补签,被告深圳沥青公司举证证明原告安徽沥青公司自2004年的年财务报表均未反映存在应收租金账款,且原告安徽沥青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相互矛盾,故法院综合原、被告举证、质证、法庭调查,驳回了原告安徽沥青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安徽沥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要求上诉。
    承办法官通过查看原告安徽沥青公司的上诉状发现,原告安徽沥青公司仅对垫付的土地使用税20余万元判决不服要求上诉,对其中生产基地及设备租金并无异议。在原告安徽沥青公司提供的上诉证据中有一份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书,判决书载明,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起诉原告安徽沥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驳回原告安徽沥青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安徽沥青公司应该支付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财产分配款263.3606万元及利息损失。
    在综合分析上述信息、查阅两个案件的资料之后,承办人发现两个案件之间具有关联性,皆是因为原、被告之间就投资设立的公司清算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原告安徽沥青公司因未及时提起反诉才另案起诉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要求承担股东清偿责任。既然另外一个案件已经终审判决生效,原告安徽沥青公司应该支付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财产分配款及利息损失,本案中原告安徽沥青公司又向被告深圳沥青公司主张代为垫付的土地使用税,双方均为金钱给付,并没有其他争议,故承办人当机立断决定给原、被告之间做工作,促使其和解。在与原告安徽沥青公司沟通后,原告安徽沥青公司表示希望和解,解脱诉累,只要被告深圳沥青公司放弃利息损失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春节前将一次性支付财产分配款,同时本案也将不再上诉。由于无法直接与被告深圳沥青公司取得联系,加之两个案件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诉讼代理人不同,和解工作一时陷入困境。通过查看省高院判决书,承办人发现两个案件的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诉讼代理人均在同一律师事务所供职,和解工作又有了新的希望。承办热先将原告安徽沥青公司的和解信息反馈给本案被告深圳沥青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某某,并告知其中利害关系,让其及时向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进行汇报,并提供另案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诉讼代理人联系方式。在经过多番周折之后,原告安徽沥青公司的和解信息才到达被告深圳沥青公司,被告深圳沥青公司为尽快收回财产分配款,同意和解,但和解条件是只免除一半的利息损失及承担案件诉讼费。在得知被告深圳沥青公司的和解条件后,承办人又与原告安徽沥青公司联系,阐明其中利害,最后原告安徽沥青公司表示同意对方的和解条件,并在春节前一次性给付前述款项。
    本案的和解积极意义在于,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该综合运用掌握的案件各方面信息,认真查看卷宗的每一处细节线索,同时不应该仅仅就案论案,造成办案的局限性,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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