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办公室 和县人民法院
“今年可以过一个温暖的春节了,感谢法官吃了不少的苦,为我们拿到了这笔赔偿款”。这是元月21日,申请执行人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从乌江法庭庭长孙雨手中接过24万元现金支票后说的一番话。 2014年3月9日,扬州彦辉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贸公司)雇员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在为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倒塌,致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三人从高空坠落受伤,后被送至和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鉴定三人均构成轻度伤残,需后续治疗。2013年8月5日,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诉至和县法院乌江法庭,要求被告科贸公司赔偿三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余元。同年11月24日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科贸公司赔偿三人人民币共计27万余元。2014年6月,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向和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分管执行工作副院长尹仁华高度重视,主动约三申请执行人谈话,当得知他们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的情况后,立即要求乌江法庭优先执行,要尽快与被执行人科贸公司取得联系。此后,执行法官三赴扬州,全方位了解和查询被执行人科贸公司的经营及财产情况,并与该公司负责人见面长谈,促使其履行义务。经查实,科贸公司确实面临财务吃紧、经营困难的局面,但在执行法官的温情、和谐、执着的精神感动下,科贸公司负责人最终表示,马鞍山市中港恒发节能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有一笔到期债权约30万元,可以用来作为赔偿款。 1月21日孙雨庭长和承办法官召集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三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科贸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市中港恒发节能环保公司在一起磋商解决方案,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科贸公司、第三人马鞍山市中港恒发节能环保公司给付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共计24万元赔偿款,该案执行完毕。当日,根据协议,法院及时为李乐夫、李乐文、朱超军发放了24万元兑现款。并免去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针对申请执行人李乐夫受伤较重些,法院还另给予3000元的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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