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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女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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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公室 发表时间:〖 2015/2/5 浏览人数:〖 5069808

作者:办公室     康平县人民法院

    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强奸案件,被告人小刚(1993年出生)因明知女网友小丹(2002年出生)未满十四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被检察机关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小刚将被害人小丹带至我县某小区一住宅内,在明知被害人小丹是年龄为十四周岁以下幼女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与其发生性关系。10月14日,被告人小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系自首。故依法提起公诉,请求我院依法判处。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刚明知被害人小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小刚辩称被害人小丹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故被害人小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不影响此案的定罪。被告人小刚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小刚系自首,应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小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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