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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者以价格偏低毁约 构成违约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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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媛 发表时间:〖 2015/2/2 浏览人数:〖 5069960

作者:刘媛 刘国华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反悔,不愿履行合同,并拒绝支付违约金。2015年1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判决被告李某于支付原告戴某购房违约金2万元。
    2014年8月14日,原告戴某(乙方)与被告李某(甲方)通过中介公司(丙方)居间介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坐落于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对甲方出售的房屋已作了详细了解,通过丙方居间介绍已实地看房,对房屋基本信息无异议,并愿意按协议价格购买。并注明: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该定金由丙方代管。如甲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赔偿乙方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丙方返还定金给乙方,乙方违约则定金为赔偿甲方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交付购房定金2万元并由丙方代收并保管。后因被告李某以卖房款偏低为由明确拒绝履行合同。诉讼中,中介公司将代收的购房定金2万元已退回原告戴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戴某与被告李某通过中介公司居间介绍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支付购房定金2万元,被告明确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金2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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