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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好实事解民忧】三原法院:拖欠货款拒清偿 法官调解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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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三原法院 发表时间:〖 2024/1/30 浏览人数:〖 46701

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快速调解一起拖欠货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有力保障了辖区营商环境,为当事人及时挽回经济损失80000余元,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当事人邹某在三原县经营一家防腐保温材料厂,被告赵某常年在省内承揽工程。双方长期合作,原告为被告在省内各个工地供应水泥、发泡板及沙浆、钉子、网格布等工程材料。2016年年初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包单位于商洛市某公司办公楼工程项目供应发泡混凝土板,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因产品质量、款式、型号、发货时间等问题产生异议,被告只结算部分货款。邹某8年来多次催要货款,赵某只转账支付货款2万元,仍有争议8万余元未结算。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邹某遂将赵某告至三原法院独李人民法庭。张法官在受理该案件后,认为纠纷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适宜诉前调解,遂将该案件流转至三原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解员牟峰先行开展调解工作。
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调解员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安抚当事人情绪,了解事情缘由,并查看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多年债务未能讨要,且情绪比较激动,若不及时调解,担心矛盾激化,调解员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调解,认真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求,赵某认为后期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故不予支付货款;邹某表示时隔多年无法退货,要求赵某支付货款。
由于双方的订购行为缺失部分证据材料,只简单的存留发货单和聊天记录。调解员逐一查看了发货单和聊天记录等证据,针对矛盾焦点,调解员为双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合同法》相关法律知识,双方认识到口头约定的草率性和约定不明确需承担的后果。通过讲法律、摆事实、论道理,切中要害,分析利弊,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调解人员的耐心劝说下,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这起拖延8年的买卖合同纠纷最终通过诉前调解的方式圆满解决,独李人民法庭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短短五天内就成功化解纠纷,有力地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既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真正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守护了老百姓的平安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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