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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进口食品无中文标签 法院判令商家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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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佳瑶 发表时间:〖 2022/9/6 浏览人数:〖 57159


2021年11月,王某通过网络平台在某生鲜专营店花费165.80元购买了230-280克/颗墨西哥进口牛油果礼盒装两盒。王某在签收货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上印刷有“牛油果”字样及图片,实物及外包装上未见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亦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王某认为该进口产品系“三无”产品且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遂诉至汉台区人民法院,要求某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65.80元并赔偿1658元。
汉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中涉案牛油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该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等应适用本法。王某购买的墨西哥进口牛油果礼盒装,应属于预包装食品,依据前述法律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而涉案商品、外包装及实物照片上均无中文标签,王某与某生鲜专营店客服的聊天记录中也证实案涉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支付十倍价款的赔偿,故对王某主张某生鲜专营店赔偿1658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王某主张退还货款165.80元的请求,在王某购买涉案牛油果后,曾联系退货事宜,某生鲜专营店是同意退货退款的,王某自己未履行退货事宜,该部分损失应由王某自行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某生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王某1658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食品安全无小事,法官提醒消费者要警惕打着进口食品幌子售卖的“三无”与假冒产品,经营者应履行进口食品查验义务,尊重消费者权利、保障消费者权益,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王佳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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