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在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起因无争议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这种处理方式就是大家常说的“私了”。如果一方在“私了”后反悔,另一方将其告上法庭,法院会如何判决?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12月,吴某驾驶轿车自北向南行驶,与高某驾驶自西向东的轿车在十字路口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轻度受损。经交警部门现场调查后认定,由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并签字,约定此次事故受损车辆的维修费、施救费等各项费用全部由吴某承担。然而几天后,吴某认为发生事故,高某也有责任,吴某拒绝向高某赔偿,高某遂将吴某诉至法院,申请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希望吴某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及的交通事故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已达成调解协议,均签字捺印,同意按调解协议履行,系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处分,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亦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当事人应按该调解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法官说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若不存在以上三个方面的条件,应当认定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有效,协议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受赔偿协议的约束,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随意反悔。作者:城固法院 于黎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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