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诚可贵 亲情亦难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遗产? 都不是! 近日,延吉法院审理了一起祖孙婆媳三代人为近百万工亡补助金分割引发的纠纷。死者的亲属还没有从失去亲人的悲痛中走出来,就闹上法庭,让我们一起看看到底因为啥? 2021年3月王某因工死亡,随即,社保部门确认预计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0余万元。在王某的父母承受白发人送黑发人、王某的妻子刘某和女儿小王承受失去丈夫和父亲的巨大悲痛时,双方因为这90余万元的巨额补助金如何分配,产生了矛盾。 原告王某的父母认为其二人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且丧失了劳动能力,王某的第一继承人应对该补助金均等分割。 而被告王某的妻子刘某认为,今后自己将一人抚养年仅8岁幼女。目前,两人住在 60多平方的房屋内,每月要还800多元房贷,仅凭自己3000元的工资,最基本的生活开支都难以维持,丈夫去世后因生活拮据其女儿也不得不放弃了各种兴趣班,这份补助金仅仅是为了维持正常生活,因此不同意与二原告分王某工亡补助金。 法官受案后,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打消其错误认知,“王某去世后取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物质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王某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属于遗产,是死者近亲属的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生活亲密程度和对死者的经济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同时,法官还积极做双方调解工作,希望双方多站在对方角度进行考虑和衡量。 最终,法官综合考量王某之女生活及教育成本、王某父母还有一名法定赡养人等因素,判决在王某的工亡补助金中扣除丧葬费相关费用后,王某之妻和王某之女分得剩余金额的60%份额、王某父母分得40%份额。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在失去共同的亲人的情形下,双方应该本着尊重死者的善良风俗,不能过分强调对自己有利的因素,要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妥善解决纠纷。本案补助金是对死者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经济依赖程度及其生活现实状况等因素,进行合理分割。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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