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为牟取一点区区小利,竟然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你可知道后果有多么严重吗?近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人杨某将自己6张银行卡出售给网友,竟有8名群众被诈骗资金86.8万余元,不仅害了别人,而且自己也付出了沉重代价,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被告人杨某,现年37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2021年5月下旬,杨某明知对方实施网络犯罪,但为获取利益仍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及2个银行卡账户提供给一个QQ网友使用,共获利7300元。经查,杨某名下6张银行卡总入账金额157.7万余元,其中转移电信诈骗资金86.8万余元,涉及8名被诈骗群众。案发后,杨某主动向井陉警方投案,并全部退缴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对被告人杨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杨某为牟利,出售银行卡,供他人用于实施网络犯罪活动,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行为,害人又害己,付出的代价非常大。因此,特提醒广大公众一定要从此案中吸取教训,保管好自己的有效证件,切莫为蝇头小利而出售,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谨防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既害人又害自己。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公安局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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