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9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某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自1995年到2019年期间,陈某福(已判决)组织手下在东兴市及周边地区分头组织实施走私行为,拓展走私线路、扩大走私规模,以黑护私,以私养黑。一方面组织、策划、指挥、默许组织成员围绕绕关走私而实施暴力抢劫、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或为扩大组织非法影响而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另一方面大肆行贿加大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力度,为其本人及组织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寻求非法保护,同时还通过成立公司开展其他经营以掩饰、隐瞒组织利益来源和性质并实施报关走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犯罪活动,形成以陈某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争夺地盘、逞强斗狠、残害群众,前后持续时间达二十多年,已对东兴市区域及东兴市的走私领域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政治生态环境。 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参与该组织的相关违法活动,负责协助该组织开通、管理走私通道。2021年2月23日,李某某主动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参加以陈某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李某某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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