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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来学法——借条丢失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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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古钰镜 发表时间:〖 2021/3/17 浏览人数:〖 2391666

 

我有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借期一年,写有借条,但是一年之后,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我就找到他催要借款,但他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之后我多次催要此款,他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
要紧的是,我现在找不到借条了。我有点担心他会赖账,应该怎么办?
如果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如借条等不慎丢失了,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一、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三人以上,与被证明事项及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二、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但是应当强调录音取得的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录音证明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如果被录音者不承认是本人,可以申请司法鉴定;
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例如录音应让债务人完整说出欠钱的具体金额和来龙去脉;
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
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即被录音者不是在被逼、被胁迫的情况下录音的,因此录音时讲话的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装窃听设备窃听的录音一般会因被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应该选择在一些公众场合进行;
6、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通过录音笔或者手机录音后,在拷贝到电脑后,存在录音笔或者手机中的录音资料不要删除。因为法院或者鉴定机构可能会要求您出示原始录音材料,否则录音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将受影响;
7、录音可以公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
作为债权人如果不慎将借条遗失,先不要急着向法院起诉。因为对方如果察觉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这时你可以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
以案说法:男子欠钱被起诉 微信聊天记录成证据
2013年,四川女子罗某与男子郑某通过社交网站认识,发展成了男女朋友。2014年6月底,郑某称自己投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处在“热恋”中的罗某便向郑某的卡上汇了1万元。过了一周,郑某称自己投资的项目还差三万元,罗某又再次给郑某汇了1万元。再往后,郑某称自己把车抵押给别人,要筹钱赎回车辆,心生疑念的罗某有所保留,仅给郑某汇了2000元。眼看“女友”不再那么爽快,郑某对罗某的关心问候也越来越少,两人的关系变得越来越冷淡。而后罗某多次向郑某催讨借款,郑某一拖再拖并分文未还,甚至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罗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法院。
裁判结果
由于当初罗某没有要求郑某打借条,法庭上,她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上,郑某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罗某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
因此只要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双方的身份,有转账记录,在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即便没有打借条,也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案说法:借条上没注明身份的签名是借款人?还是保证人?
2015年2月9日,张甲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某现金拾万元整”,张甲在借款人处签名,下一行又注明“2015年2月9日到2015年8月9日归还”。同时在场的被告张乙在张甲还款时间下一行签名并捺印。嗣后,陈某因向被告张甲、张乙催讨无果后诉至法院。被告张乙以自己只是借款的见证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由提出抗辩。
在借条上作为保证人签名,必须要注明“保证人+姓名”
张乙应当认定为见证人。
理由是:张乙在陈某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没有接着在“今借款人张甲”后面或下一行。故张乙不是共同借款人,只是应陈某、张甲的要求作个借款的见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敦化市人民法院 古钰镜)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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