碍于朋友情面难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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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上思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学泳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8月间某日,被告人甘某勇的朋友潘某宇(在逃),让其实名办理三套银行卡供潘某宇使用。甘某勇在明知潘某宇让其办卡的目的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因碍于朋友情面,最终甘某勇与潘某宇到南宁市办理了三张新的信用卡及U盾并当场交给潘某宇,后该三张银行卡关联多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为人民币356760.9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某勇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仍为他人开办银行卡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甘某勇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被告人甘某勇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信息网络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大量信息网络犯罪案件中,主谋往往将犯罪所得转走后便人间蒸发,而下家捆绑在银行卡和账户上的身份信息则成为指证自己的铁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3年。切莫碍于朋友情面或贪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POS机等,不要以身试法导致追悔莫及。(上思法院 聂杨力 19877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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