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未来借用人是需要归还原物的或者等额的货币。 其二,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举例 例1:小明由于学习需要向小红借了3万元,为了表明这个借款事实,小明给小红出具了借条一份。 例2:小明卖给小红十部苹果手机,每部1万元,小红支付了五万元,还剩五万元未支付。为了表明小红还欠小明五万元货款,小红向小明出具了欠条一份。 未区分欠条与借条的法律后果 如果A跟B关系非常好,B向A借了3万元应急,B打了一个欠条给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三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的情形,A再向法院起诉要求B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三年以后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 如果当初B给A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借期,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A过了两年再向借款人B主张还款,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此时A起诉B,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时效期间。(敦化市人民法院 古钰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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