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祥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永光,率10余名干警到云南驿镇小康村,对一起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董某某、严某某不愿按执行通知书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执行。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已故),严某某相邻纠纷一案,秦某某诉称其与董某某、严某某是云南驿镇小康村村民,系邻居关系,两家房屋相邻,被告房屋在原告入户必经巷道路边,该巷道是原告建房后留出的通道,后因两家人发生矛盾,被告于2019年将空心砖及杂物放置在通道内,被告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通行,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被告辩称该巷道是被告与其他四家人一起留出来的通道,被告堆放杂物的土地是被告方向原告方出资8000元所调换的土地,该土地使用权应该归被告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查明,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董某某、严某某在原告生产生活必经通道拐弯处堆放粪草,妨碍了原告通行,被告应承担排除妨碍的民事责任,故要求被告予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除空心砖及粪草等杂物。 在执行过程中,祥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某、严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并表示拒绝履行义务,决定强制执行。 2月25日上午,执行干警驱车来到了云南驿镇小康村,到达现场后,总指挥执行局局长陈永光对本次强制执行工作进行安排部署,随后,执行干警各司其职,有序开展此次执行工作。来到当事人家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严某某宣读执行裁定书,并要求严某某配合执行工作,但严某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 被执行人严某某以及儿子到达执行现场阻止执行,后被执行干警强行带离执行现场,并对其进行控制。考虑到严某某家庭的特殊性,其丈夫董某某已去世,自己又有病在身,执行局局长以及其他干警再次对严某某和她儿子、女儿进行相关法律后果释明,并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严某某表示理解并愿意配合执行工作。上午10点左右,通道内的粪草杂物被清除,至此,通道恢复畅通,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温馨提示 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抗拒、妨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个人、法人以及组织,法院有权依法对其进行拘留、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若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上诉,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不是用过激行为对抗执行。单位:祥云县人民法院 图文作者|王 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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