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争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近日,德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及时宣判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原告官某甲、官某乙系父子关系。2018年10月份,经原告官某甲的工友介绍,原告官某乙与被告黄某相识相恋,2019年3月底双方举办订婚仪式,2020年1月6日原告官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黄某彩礼10万元,被告黄某采购了电冰箱、洗衣机、被套等物品作为陪嫁并置办了女方酒席。2020年1月13日原告官某乙与被告黄某举办民俗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过后,原告官某乙与被告黄某共同生活居住在原告官某乙购置的某小区商品住房处。后两人因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决定分开生活,被告黄某于2020年9月中旬搬离该住处并带走随身物品及日用品等,陪嫁物品如冰箱、洗衣机等大件物品未搬走。搬离当日,被告黄某当面归还官某乙彩礼人民币3万元及结婚购置的金首饰等。另,原告官某乙在婚约期间手机支付给被告黄某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在订婚时,男方给予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符合农村的风俗习惯。彩礼给付,从法律意义上可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本案中,对于被告方收取礼金10万元的事实清楚,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对于原告方手机转账给被告的4000元,原告方未说明款项用途及提供相应佐证,该笔款项法院不予确认。对于被告应否返还彩礼的问题,我国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文明、自由婚姻,并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官某乙、被告黄某虽按农村习俗订立婚约,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官某甲、官某乙按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返还。对于返还彩礼数额,鉴于本案原告官某乙、被告黄某已举办民俗婚礼并共同生活了八个月之久,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同时从尊重民间善良风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等角度出发,被告方可酌情返还原告彩礼。被告黄某收取彩礼后,部分用于筹办婚礼开销以及购置陪嫁物品等用途,部分用于婚后日常开销,其在搬出夫妻共同居所当日已返还给原告官某乙彩礼余款3万元及金饰等,符合酌情返还的合理范围。现原告官某甲、官某乙提出被告黄某返还彩礼等7.4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德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官某甲、官某乙的诉讼请求。德安法院 秦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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