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法院网讯 1月27日下午,德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组织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质证,并通过江西法院对外委托系统办理鉴定机构选择事宜,尽可能的方便群众诉讼,有效提高办案效率。
2020年4月,原告余某某乘坐电动车被陈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撞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余某某脚踝骨折。原告自行鉴定其伤情为十级伤残,由于协商不成,便于2021年1月将陈某某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11.92余万元。被告保险公司应诉后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一审法院准许,由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予以质证,并通过法院对外委托办案系统将电子材料提交审批移送至司法技术部门,在双方质证结束后立即前往司法技术部门通过电子摇号的方式对鉴定机构进行随机选取。
整个流程历时不到30分钟,根据技术部门负责人介绍,现在均采用无纸化办公,鉴定材料也会通过电子版的方式经由办案系统直接移送给选定的鉴定机构。同时,通过江西法院对外委托系统平台处理司法对外委托评估、鉴定的事宜,从程序上、方式上都更为规范便捷,由网络机选代替了传统的纸质“抓阄”选择鉴定机构的模式,案件当事人对选取结果及司法流程也充分表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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