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进行,洛南县麻坪镇结合实际探索出了村民代表推选办法,即每个村民小组按照“本组农户总数÷15的得数四舍五入+1”的方式确定推选职数,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群众会议,按照职数进行推选。 该镇探索的推选办法,把“村民代表”与“群众代表”高度统一,既兼顾了代表的均衡性(自然属性),又兼顾了代表的广泛性(组织属性),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 一是具有广泛的民主性。该镇探索的这一推选办法,既遵循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又扩大了民主范围。变过去的“让每15户农户,自己从中推选一人”为现在的“让本村民小组全部农户,从每15户中推选一名至两名代表”,显而易见,这一办法使所产生的代表,不仅代表了15户农户的意愿,而且也代表了本村民小组所有农户的意愿。 二是有利于与法律规定有效衔接。这次“两委”同期换届工作,先村支部换届,后村委会换届,考虑到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初步候选人产生必须采取“双推”,其中要通过“村民代表推选”这一关键环节。因此,把推选村民代表安排在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前实施,也就是把“推选村民代表”工作前置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进行。 三是坚持了“村民代表”与“群众代表”的对立统一法理。 “村民代表”按照“每5户至15户产生一名代表”的职数规定,经每5户至15户为一个推选单位推选产生,或者以一个村民小组为一个推选单位,从“每5户至15户中推选一名代表”的职数规定推选产生,主要强调的是“村民代表”代表农户的均衡性,属于自然属性的民主性。“群众代表”一般以村或以村民小组(即以组织的名义)为推选单位,从组成这个推选单位的全部成员中(不限定必须在“每5户至15户”中推选)推选,主要强调的是“群众代表”代表这个组织的广泛性,属于组织属性的民主性。(卢瑛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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