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芷江男子张某租用了李某的门面用于经营。2019年11月的一天,张某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该门面转租给了蒲某,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门面转租合同》,当日,张某收取了蒲某给付的租金24000元,之后门面由蒲某实际经营。2020年4月的一天,门面所有人李某来到该门面欲向张某索要拖欠了3个月的租金时,才发现经营者变成了蒲某。于是李某将门面钥匙收回,要求蒲某停止对门面的使用,并要求蒲某限期将店内商品搬走。后蒲某多次找张某,希望能要回一定比例的租金,但张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蒲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院。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蒲某返还门面租金14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被告张某作为店面的承租人,在将店面转租给第三人蒲某时,应先征得出租人李某的同意,否则,即便张某与蒲某签订了租赁合同,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门店所有人李某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随时解除与张某的合同。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