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上午,芷江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肖某良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同时,本案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对外直播。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3日凌晨4时许,66岁的芷江男子肖某良在芷江县某村的小溪内使用背包式电力设备电鱼,后被群众举报,肖某良被闻讯赶来的民警逮了个现行,其捕获的4条小白鱼被当场放生。肖某良随后被民警依法带走接受调查。法院依法审理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被告人肖某良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电鱼,其行为明显违法,被判处刑罚也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法官提醒:2020年8月1日零时起,芷江县所有天然水域全面禁止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暂定十年),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并积极向亲友宣传,以共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渔业资源,为打造“山上有树、天上有鸟、河里有鱼”的美丽自然环境贡献一份力量。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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