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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龙亭法院开展打击“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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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头条网 发表时间:〖 2020/10/27 浏览人数:〖 350395

为有效遏制“盗抢骗”现象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深化平安龙亭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龙亭区法院近期开展了打击“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集中宣判、发布典型案例、开展警灯闪烁巡逻防控等方式,加大对犯罪分子的震慑,实现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打击。

截止10月15日,2020年龙亭区法院新收“盗抢骗”类型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共计44件,其中盗窃罪33件、诈骗罪11件。现已审结37件,其中盗窃罪案件29件,诈骗罪8件。切实维护了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案件一:2020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在龙亭区某小区,将被害人张某某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电瓶一组盗走。4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该小区将被害人李某的欧派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电瓶一组盗走。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在该小区将被害人陶某的绿佳牌电动两轮自行车电瓶一组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三次盗窃电瓶总价值为1155元。法院经过审理,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二: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在网上发布售卖头盔的虚假信息。5月19日,被害人马某添加李某微信后以22元一个单价向李某购买1000多个头盔。马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3000元,李某收到定金后将马某拉黑。同日,被害人杨某接到李某推销头盔的电话后,杨某通过支付宝向李某转账5000元,定购头盔500个,李某收到定金后将杨某微信删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仟元

法律法规小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武器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示 :

1.防范电动车等小型车辆被盗。尽量将电动车停放至有保安人员巡查或者电子监控区域,车辆及时上锁,同时不要将贵重物品放置在车筐内。

2.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莫贪小便宜。注重对个人信息保护,涉及金钱往来的事宜转账之前需三思,购买物品上正规网站,微信交易仔细核实对方身份及售卖物品来源等信息。

3.依靠盗窃、诈骗、抢劫只能“小富一时”,犯罪却能影响一生,幸福的生活是奋斗出来的,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建议您遵纪守法,努力奋斗奔小康哦!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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