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8日下午,在芷江法院第四审判庭里,3起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张某珍、颜某兴二人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曾某均等4名农民工劳务费共108520元,芷江县检察院对该3件案件支持起诉,并全程参与了庭审,芷江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则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被告张某珍、颜某兴二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故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2013年农历正月期间,被告张某珍、颜某兴二人邀约原告曾某均和谭某花一起前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某房地产工地做木工。一年半后,双方经结算,张某珍、颜某兴需支付给曾某均和谭某花劳务费48500元,后张某珍、颜某兴向曾某均和谭某花支付了3万元,就在曾某均向张某珍二人索要剩余的18500元劳务费时,被告二人均以无钱支付为由拒不支付。无独有偶,谭某钦和杨某联二人也经历了与曾某均和谭某花同样的遭遇,谭某钦和杨某联二人共有90020元劳务费至今未拿到,四人遂将张某珍、颜某兴一并告上法院,于是便有了开头的一幕。
目前,本案承办法官正在与执行局积极衔接,马上就会进入执行程序,以便帮助农民工朋友尽快争取到案款。
近年来,芷江法院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力度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将诉前调解引入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办理制,力求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结案、快执行”,既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又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 撰稿:刘健 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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