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对地方党委的职责任务做了哪些规定? 在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中,地方党委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贯彻党中央精神前提下对本地区政法工作负责。 《条例》对党委政法委员会是怎么定义的,规定了哪些职责任务? 党委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实现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要组织形式。《条例》规定,党委政法委员会在党委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应当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带头依法依规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条例》在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方面如何规定的?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是党领导政法工作的重要制度。《条例》第六章专门就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了规定,既与党内有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确保党内法规之间协调一致,又对政法工作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作出特别规定,规定了向党中央请示的主体和具体事项,向党中央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以及向中央政法委员会请示、报告的主体和具体事项。这些内容,《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作了详细的“清单化”制度设计,既是党内领导关系的具体体现,又是增强党的领导操作性、实效性的客观需要。 《条例》对政法工作决策和执行是如何规定的? 决策和执行是党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的重要环节。《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规定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及时研究作出决定、决策部署或者指示。对于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各有关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同时,《条例》规定了地方党委应当建立健全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政法工作的制度;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职能作用,协助党委指导、督促有关政法单位党组(党委)、下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坚决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推动工作落实。 《条例》在加强政法工作的监督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加强监督有利于规范执法司法活动,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条例》第八章规定了监督和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应当将领导和组织开展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内监督体系,实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委政法委员会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监督制约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完善程序化、平台化、公开化管理监督方式。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应当依法依规将政法工作情况纳入党务政务公开,依法有序推进审判执行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狱(所)务公开,完善政法单位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法工作在依法有效监督和约束环境下推进。此外,《条例》还对政法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考核、督促整改、责任追究等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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