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与李某某系合作关系,2019年7月16日,李某某因微信被封向吴某某借款人民币360元,出具借条一张,并将身份证抵押。到期后,李某某未归还借款,故吴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某归还其借款360元及误工费500元。
像上述案例中的吴某某一样,一些当事人到法院起诉时,常常会主张自己的误工损失。那这种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同时,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综上所述,只有当事人因身体遭受侵害而产生的误工损失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情形。像上述吴某某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芜湖经开区法院 何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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