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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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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昭鹤 发表时间:〖 2020/2/20 浏览人数:〖 355560


女子林某弟从其楼上倾倒垃圾,导致一人死亡。近日,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林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女子林某弟在其位于吴川市振文镇某村正在装修的房子四楼天台上清理杂物。其用纤维袋将一些纸皮、瓷砖、泥沙装好,然后从天台伸头往楼下看一下,没有看见楼下有人,于是就将装有杂物的纤维袋从天台扔了下去。在一楼工作的工人陈某帝听到“轰”的一声,接着看到被害人林某统躺在一楼的大门口处,陈某帝即喊救命,并上前查看林某统的情况,发现林某统头部流血,已经失去知觉。女子林某弟听到楼下的工人叫喊,立刻从楼顶走下来查看情况。这时,林某统的儿子李某德听到叫喊声跑了过来,发现林某统倒在地上不省人事,即拔打120急救电话,后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经吴川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林某统符合钝性作用颈部致劲椎脱位及脊髓损伤死亡。
事后,女子林某弟的家属与被害人林某统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了50万元经济损失给被害人林某统的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统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弟应当预见自己在自家四楼高空抛物的行为可能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但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造成他人被其所抛的物体砸中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弟的家属已代其一次性赔偿了被害人林某统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林某统家属的谅解,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弟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及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量刑意见与案件事实相符,与被告人林某弟的罪责相适应。法院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  曾昭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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