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本院在审理一起抚养纠纷案件过程中,因被告再婚且又生育一子,经济条件不好,为了孩子的成长,原告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
本案的原、被告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随女方生活,抚养费由女方自行负责。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从2018年开始,婚生子与原告同住,但依然在被告处吃饭直到2019年9月份。因现在被告身体状况及另有孩子需要抚养,且被告父母身体患病,属于低保家庭,经济条件不及原告,为了孩子的成长,被告同意将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询问了儿子的意见,其陈述其愿意和原告生活。
法官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本案原、被告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随被告生活,但从实际抚养情况,婚生子已于2018年开始同原告共同生活,且其庭后陈述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婚生子现已满10周岁,理应尊重其个人意见。结合被告现有的经济状况以及抚养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需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周岁。
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父母都应该从更有利于孩子出发,给孩子一个更好的成长环境。芜湖经开区法院 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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