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杨洁)11月26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利用执行威慑,外加十多次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
2005年9月1日,王某与井陉县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该公司一块享有土地使用权的空地租赁做小生意,约定合同一年一签。2014年12月29日,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至2017年12月30日,租金6000元,一次性交齐。2005年,王某在空地上建了简易房,2016年改造成了门脸房。2017年租赁合同到期前,某公司通知王某不再续签合同,而王某拒绝腾出租赁地,双方形成诉讼。2018年8月13日,井陉法院判决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拆除其所建的临时建筑,将空地归还该公司,并赔偿自2018年1月1日起每年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不服,提起上诉。2018年12月6日,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王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7月1日,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案受理后,执行局执行法官立即向王某发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拆除在租赁空地上所建的临时建筑,但该以种种借口拖延不拆。因王某年已七十多岁,租赁地由儿子经营,执行法官便三番五次动之以情,晓之以法给王某及其儿子做工作。11月20日,法院张贴限期拆除公告,如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并罚款。经过十多次耐心做工作和法律震慑双管齐下,王某同意与该公司就租赁地和租赁费问题进行协商。经执行法官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不拆除临建房屋,腾空将钥匙交付给对方处理,并交清两年租赁费4000元。11月26日,在执行法官的监督下,王某全部履行了和解协议,使这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圆满执结,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三统一”。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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