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忠勇 杨洁)10月18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获悉,该局综合办在执行一起民间借贷案中,依法追回案外人张某私自强占法院保全被执行人的一套房屋,并拍卖偿清了被执行人李某、冯某夫妻二人所欠申请人于某的债务,将案件执结。
2017年11月14日,李某、冯某夫妻因资金困难,向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保证按时还款,如果到期没有能力偿还全部借款,自愿将二人的一套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于某抵顶借款。借款到期后,李某、冯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因而引起诉讼。2018年1月17日,井陉法院对李某、冯某名下的这套房屋进行了诉前保全。随后,判决李某、冯某夫妻给付于某10万元。但逾期后,李某、冯某夫妻仍未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5月2日,于某只好向井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由于李某、冯某无力偿还于某的借款,法院决定对保全的那套房屋进行拍卖。这时,突然发现李某、冯某因欠案外人张某的借款偿还不了,张某为索要借款,私自将该房屋的门据掉,强行占领,并把房主李某、冯某撵走,并将防盗门锁换掉。于是,执行法官当即予以制止。张某认为,李某、冯某欠其借款不还,用他俩的房屋抵债理所应当,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李某、冯某对多人欠债,但法院保全其房屋在先,除法院外,其他任何人都无权私自处理。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张某提出的异议。裁定生效后,经做思想工作,,张某自行腾出房屋,并恢复原状。近日,法院依法将该房屋拍卖,用此款偿清了李某、冯某欠于某的10万元借款及利息,将此案执结。
法官提醒: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
对于一个债务人欠多个债权人财物的情况,各个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起诉、申请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法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如果某个债权人未经诉讼,申请申请保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无权得到此财产的,当事人和案外人如果非法处置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使该财产难以追回且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即可根据情节,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李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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