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延吉市法院执行局圆满执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历时近15年,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的借款及利息终于全部得到兑现,拿到全部执行款的赵某某表示:感谢延吉市法院长期跟踪督办我的案件,实在太谢谢你们了! 2003年12月自2004年12月,被告张某、曲某某先后向原告赵某某借款8万元,二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后,余款3万元及利息迟迟没有偿还。故原告向延吉市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该院判决被告张某某、曲某某立即向原告赵某某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二被告未履行义务,赵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二被告及其名下可供执行财产,该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限制二被执行人高消费。此后,法院定期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 10月10日,赵某某、张某、曲某某三人一同来到延吉市法院,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协议以8万余元偿还所有欠款及利息。原来,自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后,其在生活出行等各方面处处受限,苦不堪言,他一直在努力赚钱,争取早日履行偿还义务。这次终于能够全部还清借款,法院的限制措施也可以解除,他也露出了安心的笑容。 一直以来,延吉市法院善用“限高令”,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发出后,对不申报财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坚决不手软,通通限制消费,在履行义务后第一时间解除限制高消费,增强了法院强制执行力度,使许多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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