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下午,陕西省岚皋法院集中对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和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宣判,整个过程法官仅用时一小时。
自诉人胡某某起诉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胡某某身体受到的轻伤系三被告人故意行为所致,故判决胡某某对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朱某等11人及第三人廖某某、刘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主审法官从执行案件执行终结后原告能否主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该案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及原告有无参与执行标的款分配的主体资格、原告是否享有分配执行拍卖款的权利三个争议焦点进行释法明理,判决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上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矛盾纠纷突出,法官节前积极做好各项基础工作,节后快速投入到审判工作中,公正高效地进行集中宣判,既体现了法院法官精湛的业务水平和快捷的工作效率,又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单位:岚皋法院 作者:刘小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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