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芜务工的外地小伙林某20岁即染上盗窃恶习,先后因盗窃罪三次入狱,然而多年的牢狱生活未能使其改掉小偷小摸的恶习,刑满出狱后不到一周即重操旧业,还拉上新伙伴王某合伙行窃,数月内连续盗窃电动车贩卖获财,两人疯狂的窃举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9年6月3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林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王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现金依法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林某、王某在各自犯罪数额范围内退赔。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系芜湖本地务工的外来人员,曾因盗窃犯罪先后三次入狱,2018年7月林某刑满出狱后,其并未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反而继续无所事事,出狱后不到一周即因手头拮据再次行窃。2018年7月初的一天,经过数天的蹲守,林某于凌晨潜入芜湖经开区某小区,在该小区2栋一楼处窃得白色某品牌电动车一辆用于自身出行。几天后,林某在网吧玩游戏时结识被告人王某,并向王某吹嘘过往行窃成功的经历,因生意不顺手头紧张的王某闻之心动,遂询问林某可否加入其中,林某欣然答应。两人一拍即合后,2018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林某和王某经数日蹲守后潜入经开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库,盗得黑色电动车一辆后随即贩卖获财,得款后两人均分。得手后的两人信心倍增,在随后的一个月内,数次潜入住宅小区、公租房、酒店的地下停车库内窃取电动车,盗窃成功后即出售获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得计的林某和王某最终迎来了法律的严惩,2018年9月底,接群众举报并经缜密侦查,公安机关在河南某地火车站将王某抓获归案,12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在芜湖经开区某网吧内将林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王某处扣押现金1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林某、王某预谋共同实施盗窃,由王某负责销赃,赃款二人均分。故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虽具体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量刑时将根据各被告人的实际作用予以适当区分,据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王某多次实施盗窃,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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