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是国家专卖行业,个人必须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方可进行烟草零售,然而本地个体经营户钱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购买大量假冒伪劣香烟后转手卖给他人牟利,贪婪的举动最终迎来了冰冷的镣铐和身陷囹圄的结局。2019年4月2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钱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被告人钱某退出在案的违法所得二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查获在案的假冒伪劣香烟由芜湖市烟草专卖局依法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钱某系一名本地经营多年的个体经营户,2017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钱某在没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润,通过微信向若干微信商户购买假冒“中华”、“玉溪”、“利群”等注册商标的各种品牌卷烟数百条,购买金额近10万元。后钱某将购进的各类卷烟,以每条加价10至3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等途径在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近4万元。2017年6月底,接群众举报,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对被告人钱某的住处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各类卷烟共计276条。经依法鉴定,该批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扣押香烟价值为5万余元。在对钱某住处搜查后,芜湖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民警随即赶到现场将钱某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钱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非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缺乏投案的主动性,不符合认定自首的构成要件,依法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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