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2日清晨,唐某兴驾驶面包车,携带网袋、篮子、镰刀等作案工具,与其在前一天雇请的唐某清、唐某辉、唐某美一起前往位于攸县莲塘坳镇的天鹭湖,在天鹭湖湘润油茶基地旁的灌木丛中,四人相互配合以掏鸟窝的方式抓捕幼鸟。四人在返回途中被当地群众拦截并报警。处警民警现场扣押作案工具面包车1辆、网袋4只、篮子39只、镰刀2把;扣押幼鸟312只,其中活体304只、死体8只。经鉴定,四人捕捉的幼鸟为夜鹭(Nycticorax nycticorax)幼鸟,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8月7日,攸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庭上,唐某兴、唐某清、唐某辉、唐某美4名被告人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合议庭综合评议,被告人唐某兴、唐某清、唐某辉、唐某美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狩猎野生夜鹭31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最终判处被告人唐某兴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唐某清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唐某辉拘役四个月、被告人唐某美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五菱牌黄色面包车一辆、四只尼龙网袋、二十六只长方形塑料材质篮子、木质刀柄镰刀二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由于此案涉及环境资源保护,与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具有较强的典型教育意义。案件审理结束后,案件承办人贺法官前往案发地莲塘坳镇新华村,与森林公安干警、镇林业站工作人员、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到案发现场查看。贺法官向众人介绍道,此案中的夜鹭属于“三有”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在2000年发布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像常见的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兔等都是“三有”动物,总共有1700多种。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离开时,贺法官对村民们制止犯罪行为的举动和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感表示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希望他们能教育身边人,发动更多的群众保护野生动物,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来源:攸县法院 通讯员: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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