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法官,你说的对,这个钱我们应该给人家赔偿,所以我们夫妻商量早点赔了算了,今天请你做个见证。”7月4日一大早,胡某某夫妻两人提着3万余元现金找到岚皋法院龚法官,主动履行完成与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
2019年1月27日,被告胡某某按天计酬雇请原告杜某某为其承揽的居民楼保洁工作做工。1月28日,杜某某在清洗该居民楼厨房天花板时,因操作台电插座突然起火而受到惊吓从其正在使用的人字梯上摔下受伤。住院期间,胡某某为其进行护理并支付医疗费13953元及生活费。经司法鉴定中心评定杜某某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从受伤之日计算。因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始终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多次协商调解无果,杜某某便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过办案法官详细的释法说理,阐明原被告双方责任,即原告杜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双方系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杜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从事清洁工作时,未尽到充分安全注意及观察的义务,其自身亦存在明显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胡某某的民事赔偿责任,酌情确定由杜某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胡某某还应负担31715.4元。宣判后,杜某某与胡某某均满意判决结果,遂发生了上述一幕。
尊重司法权威,主动履行判决是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素养。通过办案法官的释法说理,被告胡某某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原告杜某某提前拿到赔偿款,这既体现了岚皋法院办案法官丰富的审判经验,也展现出当事人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和法律素养的逐渐提升。单位:岚皋法院 作者:刘小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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