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有风险,签名需慎重!在为他人担保时不仅要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信誉状况和还款能力,更要量力而行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提供帮助,莫要给自己增添不必要的麻烦! 2016年10月,被告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钱某处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张某朋友吴某自愿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还款7万余元。但2018年初,张某生意破产,余款3万元无力继续偿还。多次催要未果的钱某向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龙亭区法院依法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钱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吴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吴某迟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无奈之下的钱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在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吴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同时,耐心的对张某、吴某进行释法明理,并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二人名下财产线索进行查询,但是一无所获。随后,张某玩起了“消失”,不见踪迹,吴某也声称钱是张某借的,自己只是担保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决定从被执行人吴某身上寻找突破口。 执行法官依法将吴某传唤到法院,在司法拘留的压迫和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沟通下,被执行人吴某终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表示既然张某下落不明,自己作为担保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并立即联系朋友送来了剩余全部执行款。至此,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高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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