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无为的韩某24岁就染上盗窃恶习,多年的牢狱生活未能使其改掉小偷小摸的恶习,刑满出狱后依然恶习不改,不到一月即重操旧业继续行窃,数月内疯狂盗窃电动车贩卖获财,猖狂的窃举最终迎来的是冰冷的镣铐和法律的严惩。2019年1月16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被告人韩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系芜湖本地务工人员,曾因盗窃犯罪先后四次入狱,2018年6月韩某刑满出狱,其并未从之前的刑罚中吸取教训,反而继续无所事事,因手头拮据再次行窃。2018年7月中旬的一天,经过数天的蹲守,韩某进入芜湖经开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库,窃得蓝色某品牌电动车一辆,并将该车以200元的价格出售,次日深夜,韩某再次进入该小区地下停车库,经仔细观察后窃得两辆电动车,后以230元的价格出售。屡次得手后的韩某信心倍增,在随后的1个月内,韩某数次潜入该小区及邻近小区,窃取电动车并随即出售贩卖获财。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疯狂的行窃逃脱不了法律的严惩,2018年8月底,接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芜湖经开区某网吧将韩某抓获归案,到案后韩某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韩某盗窃的电动车合计价值近5000元。韩某到案后,公安机关从其供述的买方处依法扣押了前述电动车并发还给相应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有犯罪前科,均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芜湖经开区法院 汤峻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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