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偏偏就有人总寻思着靠动动歪脑筋、耍耍小聪明获取不义之财。近日,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军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此案中的被告人徐某军曾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2001年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7年又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据悉,徐某军在2017年5月21日、10月17日驾驶挂着假牌照的面包车到攸县、醴陵市,白天在目标区域进行踩点,寻找服装店作为盗窃目标,在深夜服装店无人看守之时,撬门进入服装店内,将店内服装搬运至自己的面包车上,还故意装作大摇大摆的样子,让别人误以为是店员在工作。偷盗所得的衣物被徐某军统一剪掉商标吊牌后带至江西,以远低于衣服实际价值的价格进行摆摊销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军称自己到攸县、醴陵两地是为了寻找做生意的店面,而在其车上查获的衣物都是在株洲市服装批发市场的早市上批发的,坚决否认自己实施了盗窃行为。 经法院审理认为,案发后在被告人徐某军的车上查获了被盗服装店的衣服,在卷的证人证言、视频监控资料、被扣押的被盗财物、衣服比对照片等证据都印证了徐某军10月17日在攸县皇图岭的盗窃事实,被盗服装价值103271.4。因此,对被告人徐某军关于“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由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另外两起盗窃犯罪的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来源:攸县法院 通讯员: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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