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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帮人“卖车”“升职”为由诈骗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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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忠勇 甄晓霞 发表时间:〖 2019/2/28 浏览人数:〖 550377

本网讯(李忠勇 甄晓霞)2月26日,从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胡某以帮人“卖车”“升职”为由,诈骗他人巨额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7.37万元,分别返还两名受害人。

2016年初,车主尹某委托张某出售其名下的一辆“路虎”越野车,被告人胡某以帮助张某卖车为由,从张某处取车。同年2月15日,胡某指使一熟人伪造借条,编造车主因欠款将该车抵押的谎言,将该车抵押给刘某借款23.17万元,抵押期限一个月,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抵押到期后,胡某既不还款赎回涉案车辆,也不告知车辆的下落,造成涉案车辆几经流转。车主报案后,2016年5月19日“路虎”车被扣回,经鉴定,涉案“路虎”车价值75.6万元。

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认识受害人晓伍(化名),并答应托“能人”给其办理晋升工作职务,后该以办理升职跑关系需要钱为幌子,先后两次骗取晓伍现金共计4.2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而未给办理升职。之后,胡某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躲避到山西阳泉市。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在羁押期间制止一起暴力违规行为,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近日,该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对诈骗数额作了认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用他人的“路虎”车抵押给刘某借款23.17万元,又骗取晓伍现金4.2万元,共计27.37万元,符合“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标准,因此认定为“数额巨大”。根据诈骗数额、诈骗手段和认罪态度,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范围内,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法》第六十四条还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被告人胡某将诈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按此规定,法院责令其退赔所有违法所得,分别返还刘某和晓伍两名受害人。通讯地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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