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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户籍是参与村集体经济分配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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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健 发表时间:〖 2019/1/16 浏览人数:〖 60185

    家住芷江某村的女子李某,于1997年将其户口转为了非农业户口,户口也随即迁出了所在村落。2017年11月,她所在村落部分集体土地被征收,李某收到消息后,便向原户口所在地某村民小组索要征地补偿款4000元,在索要无果后便将该村民小组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遂依法驳回了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李某户籍早在1997年时就已不在该村名小组,亦未参加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已丧失了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不能参与该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反之,只要户口在村里,无论是长期外出或是外嫁,都有参与村里分配的权利。投稿:湖南省怀化市芷江县法院;撰稿:刘健;审稿:曾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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