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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执”与“调解”相结合 执行法官顺利执结"骨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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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向南 发表时间:〖 2019/1/9 浏览人数:〖 218191

1月2日,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强执”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成功执结了一起历时4年多的“骨头案”。

2014年8月,吴某驾驶小轿车在某路口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重伤,电动自行车报废的交通事故。后经当地交管巡防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125413.68元。随后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2015年3月,谢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413.68元。判决生效后,吴某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谢某向龙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在向被执行人吴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后,吴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依法对吴某的车辆、房产、存款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最终查询到吴某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98862元可供执行,执行法官立即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银行协助划扣吴某该笔存款。

吴某发现自己存款被划扣后,主动找到执行法官说明情况:自己没有固定工作,上有八十岁高龄老人,妻子有病常年吃药,一双儿女还在上学没有经济来源,除了9万多银行存款外便无其他财产。吴某表示自己曾私下找过谢某,希望能够协商解决纠纷。但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一直没有结果,现在吴某希望执行法官能够组织双方和解。

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核实确认后,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以及和解意愿告知申请执行人谢某,谢某表示同意和解。1月2日,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吴某在两日内再支付申请人谢某1万元,谢某自愿放弃本案剩余赔偿款,双方案结事了,别无纠纷。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某马上通知家人送来1万元赔偿款。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执行工作细碎、繁琐,该案执行过程中,龙亭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注重“强执”与“调解”相结合,牢固树立高效执行、和谐执行的理念,即维护了法律权威,彰显了司法公信力,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高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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